1、承担责任不同:
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
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产生身份不一样: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
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股东的权利
(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
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法人代表也就是法人,法人在工作要时常行使公司权利同时也会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公司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而股东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于公司的资金运营起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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